成都信息工程学院
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帮助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2号)精神,遵照四川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国家助学金管理的执行意见,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成都信息工程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申请、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学校助学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国家助学金的评定、管理与使用工作。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申请、评定由学生工作处会同各学院总支负责;计划财务处负责资金管理与发放工作;国家助学金的评定、管理与使用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申请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上学年没有重修课程;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七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或学校等级奖学金。
第四章 资助标准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在每生每年1000-3000元范围内确定,分为2—3档。
第五章 名额分配
第九条 学校国家助学金的名额分配由学生工作处每年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结合我校实际提出初步分配方案,报学校助学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第六章 申请、评审程序
第十条 学生申请
在学校下达评审通知后,由各学院向学生进行宣讲,符合条件的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附乡镇以上贫困证明复印件),填写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第十一条 学院初评
学院在学生完成申请后,开展初评工作。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严格按照《成都信息工程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进行;
2.学生政治素质、遵守校规校纪情况要广泛征求班级同学、辅导员意见并结合平时表现进行确认;
3.根据学校下达的名额计划,通过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讨论,确认评定出本学院国家助学金获得者建议名单,经过不少于三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本学院处初评结果和申报材料报学生工作处。
第十二条 学校评审
学生工作处严格按照国家助学金评定条件对各学院的推荐名单进行综合审查,提出学校当年国家助学金资助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助学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审定,在全校进行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照规定时间上报教育厅审批。
第七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教育厅的审批结果和发放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按月及时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资助学生银行卡上。
第十四条 各学院要加强对国家助学金受助者资助金使用的有效指导与监督,杜绝受助学生铺张浪费现象,确保国家助学金作用的发挥。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成都信息工程学院助学金管理办法》同时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