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本学院考试管理,严肃考试纪律,确保教学质量,促进校风学风建设,根据《成都信息工程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界定及处理办法》《成都信息工程学院学生纪律处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界定
根据《成都信息工程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界定及处理办法》中的第一条、第二条进行认定。
第二条 考前考风教育
在考试开始前,各班须开展考前考风教育,使学生充分认识到考试违纪、作弊行为所引起的严重后果,教育学生勤奋学习,诚信考试。
第三条 违纪、作弊行为处理办法
(1)被认定为有违纪、作弊行为的学生,取消其本科考试资格或终止其考试,责其离开考场,课程考核成绩按零分记。
(2)被认定为有违纪、作弊行为的学生,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学院视情节给予院内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等相应处分,扣除相应的德育成绩。
(3)被认定为有违纪、作弊行为的学生,取消其本学年和第二学年一切评奖评优资格。
(4)被认定为有违纪、作弊行为的学生,取消本学年和第二学年评选助学金的资格。
(5)被认定为有违纪、作弊行为的学生干部,免除其所担任职务,并给予相应处分。
(6)被认定为有违纪、作弊行为的学生党员,除给予相应行政处分外,视情节给予党内处分,取消党内评优资格。
(7)被认定为有违纪、作弊行为的学生,推迟一年推优;被认定为有违纪、作弊行为的入党积极分子,视其情节轻重推迟一年以上或不能发展为预备党员;被认定为有违纪、作弊行为的预备党员,推迟一年转正,其相关材料放入党员材料
第四条 违纪、作弊行为处理审批程序
(1)违纪、作弊学生对其行为应及时作出书面检查,交学生所在班辅导员。
(2)辅导员应立即核实事实,将学生违纪作弊相关材料、谈话记录(谈话记录需学生本人签字)、书面检查及初步处理意见报院学生管理科。
(3)学生管理科在二个工作日内审核后报学院领导批准,下发处分决定。
(4)院内处分决定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5)处分满一年后视学生本人表现,学生本人可提出申请解除处分。
第五条 本规定自二零一三年六月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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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三年六月